本文作者:铊太

最新农业执法法律文书(农业执法案卷目录)

铊太 2024-11-23 02:01:31 17
最新农业执法法律文书(农业执法案卷目录)摘要: 2、农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本篇目录:

农业行政执法专用章法律依据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维护农业农村领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农业农村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办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最新农业执法法律文书(农业执法案卷目录)

3、行政执法专用章合法的。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行政执法专用章,是行政执法作出决定文书时要签盖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有强制力的,必须执行的。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4、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的标签应当标注批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审定通过的标签由农业部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需要对已经审定的农药标签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审定的标签。

5、第五章 农药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农药执法人员。农药执法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农药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持证上岗。

6、钦州市18年农业局旧公章2022年3月1日作废。根据钦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为了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出现印章使用混淆的情况,农业农村局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注销作废钦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专用章。

最新农业执法法律文书(农业执法案卷目录)

农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行农业法律与法规有25部、农业部门规章72部,包括农业法、安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畜牧法等。法律分析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旨在保障农产品的安全,防止农药、兽药等残留污染,确保消费者健康。《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管理和利用原则,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承包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法旨在保护种质资源、提高种子质量、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和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这部法律对畜牧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法律是指涉及到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村土地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它包括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等。农业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 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如农业生产管理条例、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

最新农业执法法律文书(农业执法案卷目录)

新《农业法》共13章99条,包括总则、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农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农业法是规范农业领域各项事务的基本法律。

谈农业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的性质争议

1、同时,在《农业行政处罚规定》中,并没有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明确定性为强制措施,从农业部行政立法的角度认为是程序性职权措施,且在农业行政处罚实务中,各地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大多表示认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分析: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保存的适用条件如下:采用证据先行登记的,应事先获得行政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也应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在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中未发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内部审批表;执法实践中,一些单位采取证据保存措施时也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4、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责令改正依法前置时适用

法律分析:为深入贯彻《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我部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对2012年印发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可诉性取决于通知书的具体内容。如果仅告知改正要求,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一般不构成行政诉讼。然而,如果通知书明确了逾期不改的强制性措施,如《城乡规划法》中的强制拆除,这样的改正通知书则触及了可诉的行政行为范围。

作出责令改正的形式问题。理论上,责令改正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口头形式不利用证据的固定保存,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建议责令改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特别是对部份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行政行为的,更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避免后续的行政处罚因无程序证据而处于被动。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步骤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2、法律主观: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执法人员至少要2个人到场,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再制定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限期改正、暂扣工具或物品、处罚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听证程序。

3、农业行政处罚的步骤规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在水上办理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归档保存。

5、(三)审查定案。执法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经审核后,处罚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6、第五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将第四十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

3、农业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农业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6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

4、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要求,农业部决定对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5、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农业部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该细则于2007年9月19日由农业部以第5号令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发布的《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该细则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第33号令,正式宣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自2006年6月5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条款,总局对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相应调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业执法案卷目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