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现金使用条例(现金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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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现金支付违法吗?
拒绝现金支付并不违法。现金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格式条款、通知、声明或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除非是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比如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况。
相关法律规定,谢绝现金付款被视为拒收人民币,属于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明确指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虽然面馆采用电子支付是合法的,但拒收现金侵犯了消费者使用法定货币的权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拒绝现金支付违法,现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除非是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拒收现金不违法的情况如下: 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时,技术限制导致无法接受现金支付。 在特定场合或条件下,出于安全或卫生考虑,经营者可能会限制使用现金。 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不适用现金交易。 消费者选择非现金支付方式时,商家应提供相应服务。
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详细规定了开户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现金。首先,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以及国家颁发的科技、文化、体育奖金属于允许的现金使用范围。此外,还包括劳保福利支出、个人收购物资价款、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以及低于结算起点的零星支出。
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旨在规范和优化现金流通,以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并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条例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各类单位和个人,鼓励非现金结算方式以减少现金使用。主要规定了现金的使用范围、转账结算的优先性以及对开户单位现金管理的监督机制。
为确保现金管理的有效实施,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包括加强现金交易的监测,建立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以及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监督检查等。这些措施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打击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如国家规定和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禁止使用现金。银行会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设定每天三到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单位则允许稍高的限额,但不超过十五天。总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旨在通过明确规则,确保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同时通过现金管理和监督,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现金管理条例》具体内容
1、条例对现金的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工资、津贴、奖金等个人劳动报酬。 农副产品收购款项。日常零星开支。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现金支出。
2、规定现金使用范围,有利于节约现金使用,减少货币发行量,加强货币发行的宏观调控,调节货币流通。
3、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4、《现金管理条例(建议修改稿)》已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此次修改,将为个税改革奠定基础。但是目前尚未正式修改公布。
人民币管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条例规定,开户单位间的经济往来,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主管机关,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则具体实施现金管理,监管单位的现金使用。在现金使用方面,条例详细列出了各种可以使用现金的范畴,如职工工资、个人劳务报酬、奖金等。
2、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3、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4、违反现金管理的规定处罚如下: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5、按照国家规定对开户单位实行现金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对开户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按照规定拥有和支配利润留成资金;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有关国际金融业务活动。
6、现金管理涉及现金的收、付、存等各个环节,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其基本原则包括:所有单位的库存现金都需实行限额管理,确保财务的可控性。 禁止擅自动用现金储备,以免干扰现金的正常收支流程,影响银行对企业的监管。 企业获得的现金收入不能直接作为储蓄存款存储,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已经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已于2011年1月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军、警、消防官兵的津贴、补贴;(四)离退休金、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等工资性支出;(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现金支出。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详细规定了开户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现金。首先,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以及国家颁发的科技、文化、体育奖金属于允许的现金使用范围。此外,还包括劳保福利支出、个人收购物资价款、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以及低于结算起点的零星支出。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保持有效。该条例旨在优化现金管理,促进经济活动,强化监督。主要内容如下:所有在银行开户的机构需遵守条例,按规使用和管理现金,接受银行监督,鼓励转账结算以减少现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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