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最新修改内容(商标法2019修改新旧对照)
本篇目录: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1、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引入“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允许申请人对同一商标在不同类别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 新增声音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允许声音商标的注册。 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商标续展可在有效期满前一年内进行。
2、新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我国《商标法》当中规定了“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应的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所指定的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见该申请中的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为另一件申请;“声音”要素增加至商标构成的要素当中,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内容包括总则、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商标使用的管理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章节。
4、笔者认为,在便利当事人方面新修改的《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声音商标的申请条件。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保护的客体,删除了对可注册标记的“可视性”要求,明确将声音商标纳入了可以申请注册的标记范畴。为配合这一规定,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规定了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注册证相关法律规定
1、《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无异议者在三个月后核准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并公告。根据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局首次颁发商标注册证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注册证信息与当前商标完全一致,另一种是颁发时商标所有人或信息与注册证不相同。
2、商标注册审查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法律中明确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依法进行材料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3、《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4、商标法:商标法是商标注册和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审查应当符合商标的法定要求,包括商标的可注册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细则是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和解释,对商标注册审查的具体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5、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即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予以公告。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异议公告;核准注册。
三次修改商标法的内容是什么
1、加大对重复侵权的处罚力度。如对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的,予以从重处罚;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
2、三次修改商标法的内容:商标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已进行过两次修改,但目前仍有一些内容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当前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三类问题,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均给予积极回应:一是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二是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
3、新修改的《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三是明确申请分割的操作程序。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制度。
4、《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一件商标,在某部分的指定的商品名目上面被商标局驳回了的,那么对于此类情况,申请人是可把这部分剥离出来在其他的商品中重新申请。
5、最新商标法修改内容2014全文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新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
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引入“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允许申请人对同一商标在不同类别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 新增声音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允许声音商标的注册。 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商标续展可在有效期满前一年内进行。
新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我国《商标法》当中规定了“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应的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所指定的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见该申请中的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为另一件申请;“声音”要素增加至商标构成的要素当中,等。
《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一件商标,在某部分的指定的商品名目上面被商标局驳回了的,那么对于此类情况,申请人是可把这部分剥离出来在其他的商品中重新申请。
(1)地理标志。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是我国知识产权中的“长项”之一,而不像专利、驰名商标等,在很长时间内将一直是我们的“短项”。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国际竞争中“扬长避短”。(2)“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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