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最新管理办法(铁路管理规程)
本篇目录:
- 1、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解读
- 2、铁路货运五定班列运输管理办法
- 3、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七章
- 4、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 5、国家铁路局修订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 6、铁路专用线现行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办法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解读
1、办法明确了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第三级,并要求运营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运营者需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以确保设施安全。同时,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进行安全审查,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
2、以下是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一些主要组成部分:列车控制系统:包括列车信号系统、列车通信系统和列车控制中心等。这些系统用于确保列车的正常运行、安全停车和交通调度。信号系统:用于向列车驾驶员和铁路运营控制中心发送信号和指示,以控制列车的运行速度、方向和安全停车。
3、交通运输部发布《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强调运营者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责任和全程保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旨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数据产业的发展。
铁路货运五定班列运输管理办法
1、班列运输费用需执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不得额外收取费用。班列运输可收取快运费,当运价下浮时,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办法执行。装车站需在货物运单、货票和票据封套上加盖“五定班列”红色戳记,装卸车站需具备固定的货物到发线、作业场地和仓储设施。
2、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货运五定班列包租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期定时包租同一车次货运五定班列的运输。第三条 包租形式可以包车位或包全列。
3、货运“五定”班列,指在主要城市、港口、口岸间铁路干线上组织开行的“定点(装车地点)、定线(固定运行线)、定车次、定时(固定到发时间)、定价(运输价格)”的快速货物列车,它包括集装箱“五定”班列和普通货物“五定”班列两种组织形式。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七章
1、根据第七章的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其详细规定如下:第35条规定,该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土地管理局与铁道部共同所有,他们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将由两者协商解决。针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以及铁路专用线的用地管理,第36条指出,可以参照本办法来进行操作,以确保其土地使用的一致性和合规性。
2、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商铁道部解释。第三十六条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用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铁路用地的有偿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3、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5米;跨越铁路的建构筑物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四)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1、为强化铁路建设的管理,确保规范行为并提升建设水平,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条例制定。
2、铁路建设管理遵循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了统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所有环节的公平竞争。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关键物资设备采购均需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得以执行。
3、在铁路建设管理中,对于违反《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第七十三条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若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和经济责任的承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负责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铁路局修订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铁路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修订后的铁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铁路基础通用技术要求、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和安全的重要零部件、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要求等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铁道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铁道行业标准。办法规定,铁道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自6月1日起,国家铁路局新修订的《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和《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国家铁路局最近发布了两批铁路行业技术标准,其中包括《铁路运营安全评估规范》等5项标准,以及TB/T 3469-2016《机车用辗钢整体车轮》(第1号修改单)等13项标准修改单。这5项标准涵盖了机车车辆、工务工程专业的装备技术标准和运营安全专业的运输服务标准。
铁路专用线现行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办法
1、为确保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有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行政许可法》和相关审批规定,制定了此接轨管理办法。新设或改造的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需经过铁道部的审批程序。审批流程由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申请并作出决定,运输局负责审查相关事宜。
2、本办法旨在规范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流程,依据《铁路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的接轨申请审批。
3、第三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查。第四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
4、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提升效率与效益,依据《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制定此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不包括铁路段管线)与国铁接轨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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