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最新司法解释(关于食盐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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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盐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1、法律分析:国家有关食用盐的标准主要有GB 27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T 5461-2016《食用盐》、NY/T 1040-2012《绿色食品 食用盐》、QB 2019-2005《低钠盐》、QB /T 2020-2003《调味盐》等标准。
2、食盐的标准代码是“GB 2721”和“GB/T 5461”。2721食盐标准下,包括5类食盐,分别是:食用盐: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用于食用的盐。
3、GB/T5461-216。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盐的术语、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海水、地下卤水、盐湖卤水、海盐、岩盐或湖盐为原料制成的食用盐。
4、食盐:食盐是指来源不同的海盐、井盐、矿盐、湖盐、土盐等。它们的主要成分是氯化钠,国家规定井盐和矿盐的氯化钠含量不得低于95%。食盐中含有钡盐、氯化物、镁、铅、砷、锌、硫酸盐等杂质。
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
1、法律分析: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最后,发放高利贷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要合理地确定发放数额标准。
3、法律主观:放高利贷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实质就是放贷者充当银行的角色,经营银行所从事的借贷业务。
食盐是不是化学品,叫什么名字?
1、食盐又称食用盐,化学名称:氯化钠(NaCl)。属离子化合物。固体为离子晶体。化学性质稳定。
2、食盐(化学名为氯化钠)是一种广泛应用于食品、化工、医药等领域的化学物质。食盐的化学性质稳定,呈白色结晶状固体。其化学式为NaCl,由一个钠离子和一个氯离子组成。食盐在常温下是易溶于水的,味道咸,具有吸湿性。
3、盐的化学名称是氯化钠。盐有很多种类,我们通常所说的“食盐”的化学名叫氯化钠(化学式:NaCl)。但事实上并非只有氯化钠才能食用,氯化钾(化学式:KCl)也可食用。
4、而化学物品一般用来指实验室中使用的药剂、药品之类的。两者的范畴不同,但是在生活中没有仔细区分,对于非专业人士,常常把化学物质当成化学物品。精确的说,食盐(nacl)是化学物质不是化学物品。
最新食盐专营办法是什么?食盐专营放开后影响是什么
盐业垄断对制盐、用盐企业来说是一种束缚,如果打破断,能激活生产企业和用盐企业的产销链接,极大降低用盐企业的成本。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解释
(二)《解释》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法律主观:(一)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的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根据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上述产品,如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本法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如不能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应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
前述司法解释指出,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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