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航道管理条例(航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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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规定了航道的规划和建设,主要分为航道发展规划、航道技术等级划分、建设航道及其设施等方面。第七条中指出,航道发展规划应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国家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
航道建设管理的职责包括确保国家政策法规的执行、监督建设程序、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监控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监督、指导下级管理以及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交通部门需依法进行监管,相关单位和个人需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所有航道建设项目应遵循国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廉政监察制度。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在航道建设工程的管理中,高度重视质量和安全的监督与控制。他们通过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航道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规范落实。根据第三十七条,航道建设采用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检的管理模式,强调每个环节的责任。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强化航道管理,确保航道安全和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工作,特别是对国家指定由浙江省管理的沿海航道也有相关规定。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0年9月30日做出了重要的立法决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这部条例经过严谨的审议过程,旨在规范和管理航道的使用,确保航道的畅通与安全。这部条例经过了深入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后,正式获得了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航道,是指本省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及沿海海域中,根据航道规划和通航标准确定的供船舶和排筏航行的通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
为加强航道管理,确保航道畅通与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沿海与内河航道、航道设施及其与通航相关的设施。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与一般航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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