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最新监管条例(海关监管年限最新)
本篇目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一章...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修订)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五章...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一章...
1、第一条,为了准确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货物、物品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的,适用本办法。
2、第九条: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违法货物为被处置的海关监管货物。第十条: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违法货物为在监管区外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
3、总体而言,这两个条款共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中货物、物品价值的计核框架。通过明确货物与物品价值的计算方法,确保了海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的规范性,同时维护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和贸易秩序。
4、(二)项、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其次,涉及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因无法计核其价值;再次,涉及其他特殊货物、物品,其价值难以确定。
5、第十八条 对于已陈旧但尚有使用价值的涉嫌走私的货物,如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且海关难以认定其新旧程度,应当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新旧程度的鉴定结论报告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
为了规范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以下简称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超出规定时限运进的物品,经海关核准仍属自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指出,外交代表随身携带(含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的)自用物品出境时,只需向海关口头申报。第二十条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需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使馆和使馆人员凭海关开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旨在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强化海关监督管理,维护进出口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法律分析:货物从进出境起到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的期限,就是海关对监管货物的监管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符合《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物品目录》),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监管规则,已通过2003年11月21日的海关总署务会审议,并正式发布。该管理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确保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其进出境过程中,对其个人自用物品的携带和管理有明确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非居民长期旅客的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详细规定在第三章中。具体来说,当非居民长期旅客想要将原进境的自用物品复运出境,需遵循第八条的规定。他们需携带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以及《申请表》等必要文件,向负责的海关提交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五章...
1、(二)项、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其次,涉及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因无法计核其价值;再次,涉及其他特殊货物、物品,其价值难以确定。
2、第五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申报时未能提供许可证件的,违法货物即为未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实际进出口货物。第六条: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如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
3、第四条 海关计核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或者计核案件漏缴税款的,应当通过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或者漏缴税款数额告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2、与此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Customs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简称CAPIR)则由国务院依据BAPL的指导原则进行细化和执行,尽管在效力上略逊一筹,但它的存在确保了海关执法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走私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走私行为包括未经批准从非海关监管地点运输、携带违禁或应税货物,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以及使用伪造文件逃避监管等行为。具体情形如下:未经许可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货物,或应税货物出入口岸。
4、为了确保海关行政处罚的规范化,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实施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旨在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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