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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了一笔进口精密机床的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三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然而,在临近装运日期时,其中一家工厂发生了火灾,导致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此为由,声称不可抗力,要求撤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撤销合同?请说明理由。原则上,该公司不能单方面撤销合同。
2、案例一:本案A B两个公司签的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公司享有保险利益,可以凭A公司交付的保险单据向D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中,C公司应当承担船舶不适航的责任。案例二“ 本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公司承诺有效。
3、要约邀请。因为空调机厂要求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为在数量上没有确定,而是给了一个上限,所以说在数量上是让对方决定,而不是让对方承诺。符合要约邀请的特征。宝利商场发出的是要约。因为此时数量、金额、交货方式和费用承担都已经明确。符合要约的特征。过期承诺。
司玉琢海商法(第四版)案例分析之我见(三)
司玉琢海商法(第四版)案例分析之我见(三)在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案例涉及旅客王某在2004年11月乘坐D公司客滚船“辽海”轮从山东省台前往大连的途中遭遇火灾。火灾导致王某跳船逃生时腰椎骨折,总计医疗费用1688456元、护理费66850元、伙食费5700元。王某起诉要求D公司赔偿相关费用。
司玉琢海商法(第四版)案例分析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我们探讨了两起案例。首先,卡塔尔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客车购买合同中,A公司与C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部分客车装于舱面。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导致部分客车损坏,C公司试图通过舱面货物的特殊风险免责。
中国司法实践似乎并没有特别重视合同是否有约定所有“货方”向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我国《海商法》第4章分散性地规定了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的责任,而根据《海商法》第44条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强制适用的,违反这些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海商法详论》,1995年10月,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司玉琢主编著。《海商法案例教程》,2003年8月,知识产权出版社,主编:司玉琢。“对我国《海商法》下‘实际承运人’责任的理解”,发表于《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作者:司玉琢,李志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根据国际商法案例,冯熙旺的权益分析如下: 公司法规定,冯熙旺不能仅凭债权直接成为宜宝虎的公司股东。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股东权益和债务需严格区分。宜宝虎作为债务人,若想通过股权抵债,涉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我国公司法对此有明确要求。
)有权利,因为双方订立了合同,而甲方并未执行任务。2)不是。因为乙公司再次向甲公司发出要约,而乙方也承诺了。所以合同成立了。
要约邀请。因为空调机厂要求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为在数量上没有确定,而是给了一个上限,所以说在数量上是让对方决定,而不是让对方承诺。符合要约邀请的特征。宝利商场发出的是要约。因为此时数量、金额、交货方式和费用承担都已经明确。符合要约的特征。过期承诺。
因为卖方装运日期晚于合同规定日期,由于卖方过错导致合同违约,非违约方也就是买方有权通知卖方解除合同,并可以申请违约方给予违约损害赔偿。根据CISG和英国法,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能宣布合同无效,因为合同并没有造成无效的事由,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有违约行为。
案例一:本案A B两个公司签的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公司享有保险利益,可以凭A公司交付的保险单据向D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中,C公司应当承担船舶不适航的责任。案例二“ 本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公司承诺有效。AB两公司间存在有效合同。
甲、乙、丙、丁主张都不成立。甲、丁主张不能成立,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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