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诉法39条(刑事诉讼法3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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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39条具体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法律分析:本条是关于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和更换辩护人的规定。辩护人是受被告人委托而承担辩护义务的,如果被告人认为辩护人的辩护对自己不利或者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当然有权终止这种委托。终止委托后,被告人可以选择自己辩护或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在律师会见时,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犯罪,也可以会见律师,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如果犯罪行为系危害国家安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而且会见期间,办案机关不能进行监听。
在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即被拘留期间,当事人有权向律师寻求法律咨询和帮助。具体而言,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明文规定:“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和第165条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进一步说明;《最高法院解释》36条规定的是强制辩护。为了便于理解和讲解,下面列出这几条的具体内容。《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刑事诉讼案件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辩护
拒绝辩护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第二种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这个知识点相关的法条有,《刑法》第39条、《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第36条、第164条、第165条。
刑事诉讼拒绝辩护的情况: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第二种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最为重要的权利,但是法律也规定了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
当事人刑诉可以拒绝辩护,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嫌疑人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拒绝辩护人或者拒绝法院指派的辩护律师,作为嫌疑人,如果坚持自己辩护的,也是可以拒绝他人当辩护人。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也享有正当权利,比如辩护、申请回避及提出取保候审要求等。
刑诉法39条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本条是关于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和更换辩护人的规定。辩护人是受被告人委托而承担辩护义务的,如果被告人认为辩护人的辩护对自己不利或者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当然有权终止这种委托。终止委托后,被告人可以选择自己辩护或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
《刑诉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犯罪,也可以会见律师,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如果犯罪行为系危害国家安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而且会见期间,办案机关不能进行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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