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铊太

劳动法案例最新(劳动法案例最新分析)

铊太 2024-12-23 09:46:27 6
劳动法案例最新(劳动法案例最新分析)摘要: 本篇目录:1、劳动法篇:凭医院“病假单”请假一定能成立吗?2、...

本篇目录:

劳动法篇:凭医院“病假单”请假一定能成立吗?

1、小结: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并非必然证明病假成立,员工请长期病假应提供连续的病假单,而不能仅以时间在后的病假单倒推之前的病假情况。主刀医生的诊断意见具有较高权威性,但需考虑潜在的利益关系。法院判决提醒,单位有权要求员工至指定医院复诊,但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就医权利。

2、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员工有病假单不给假是违法行为。员工请病假,虽然单位有批假权,但是,劳动者患病,也有休假权,如果员工提交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病假条、病历和就诊发票的,用人单位不批准违法法律公平原则,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确实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劳动法案例最新(劳动法案例最新分析)

3、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书》,证明书要由主治医生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才能有效。住院证明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因病请假条。 在员工工作过程中,往往会因身体不适发生疾病,这期间就无法进行正常工作,而需要请病假,而根据法律规定,员工病假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病假工资。

4、如果你去医院检查身体,医生给你开了病假的单据,确实身体有问题,那么就算是病假。如果没有问题就是属于事假了。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公司是不能和退休的王阿姨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就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是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和保护的,是受民法调整的。

您好!以下是关于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 李某在外资公司被调整岗位,公司认为是客观情况变化,但仲裁委认为这是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要求继续履行。这一案例强调劳动合同中“客观情况”的明确界定。

劳动法案例最新(劳动法案例最新分析)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1)陈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属于终止。根据描述,陈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然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也未与陈某主动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没有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即进入无固定期限的状态,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劳动法案例分析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您好!我是劳动法讲习所的小编,今天将为您解析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工作岗位调整非重大变化李某在外资公司被调整岗位,公司认为是客观情况变化,但仲裁委认为这是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要求继续履行。强调劳动合同中“客观情况”的明确界定。

劳动法案例最新(劳动法案例最新分析)

案例1: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198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1999年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

毛衫厂工作因李某未满16周岁,违反劳动法。2 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 具体要看劳动合同如果规定的。人士调动仍以同工同酬。4 可以,试用期内可以随时接触合同,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此外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晶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王晶突然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2)王晶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陈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属于终止。根据描述,陈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然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也未与陈某主动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没有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即进入无固定期限的状态,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劳动法案例最新分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