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西处纠条例(广西处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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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条例条例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是为了规范财政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此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内财政监督工作,包括驻外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
2、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7月27日召开了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这部条例的编号为第96号,标志着自治区对财政管理领域的监督机制将有新的法律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的管理,保证国家资金有计划地筹集和合理的分配,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列。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第一...
1、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各类劳动争议,包括因开除、除名、辞退与辞职、自动离职引发的纠纷,以及与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规定执行争议。企业与职工作为争议的双方主体。
2、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运作机制。自治区、地区、市、县四级都需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相应的劳动争议。
3、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相关管理办法,其中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如下:第三十五条 规定,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还是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和学徒之间的争议,都将依据《条例》及本办法进行处理。
4、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办法,设立专门处理内部劳动争议的机构。第七条中,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职责在于调解本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如果企业拥有分厂,可以在总厂和分厂各自设立调解委员会以覆盖全面。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段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会员及职工利益。
《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条例》哪一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不是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机关的在土地方面的行政确认是指,对于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存在争议,由土地行政机关对该争议土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进行确认权属行为。而行政机关的发证行为,是在已经确定或明确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情况下实施的许可行为,因此,颁发土地证不能认定为确认行为。
第六条 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解决之前,权属纠纷当事人不得单方改变纠纷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利用现状,不得毁坏农作物、经济作物、附着物和水利设施等,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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