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监察条例(监察条例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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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预防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明确,该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制定,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其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但军事装备除外。国务院和地方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法律分析: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确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
监察法实施条例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
1、《条例》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个具体环节。
2、监察机关在接收报案或举报时,需依照规定处理。对于非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应转交至有权处理的机关。 监察机关在执行监察程序时,需建立包括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等环节的协调制约机制。 对于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依照规定提出处置建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3、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4、监察程序为: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监察程序。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确定检查事项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要求以及工作需要进行,确保监察工作有序进行。第二十九条强调了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的程序,需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详细内容
本条例旨在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此法特别涵盖了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形式任命的人员,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特定人员。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监察程序。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确定检查事项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要求以及工作需要进行,确保监察工作有序进行。第二十九条强调了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的程序,需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权限,以确保行政纪律的监督与执行。第十条强调了监察机关有权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以全面、真实地履行职责。这种要求体现了监察机关在确保行政纪律、促进公正执行政策方面的权威性和必要性。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章详细阐述了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条指出,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具体如下: 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调查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报告。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
2、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对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基本概述 监察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落实和贯彻监察法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实施规定。该条例明确了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实施机制以及监督对象的范围,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操作指南。
3、监察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落实监察法而制定的具体执行规定,是对监察工作的详细指导和规范。该条例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为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撑。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包括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调查、处置等。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法规,它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劳动市场的公平和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为了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权益,国务院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了这部条例(第一条)。该条例规定,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均需遵循条例(第二条)。
条例的核心内容包括:一是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各类用人单位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监察,同时也涵盖了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二是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监察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则在其权限内负责本地区的监察事务,其他相关部门也需提供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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