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原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8条)
本篇目录: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2、公路外几米为公路界
-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修正)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废止
- 5、公路安全保护法四十二条
- 6、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禁止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管理机构建立公路管理档案,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原则,组织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在公路初步设计批准后30日内划定并公告。
2、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法律内容:公路安全保护范围及职责划分。该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对于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各种活动和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保障公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加强对公路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593号令,宣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于2011年2月16日通过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总理温家宝在2011年3月7日签发此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详细规定了公路安全保护的措施和要求,旨在确保公路的正常运行和公众出行安全。
公路外几米为公路界
1、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2、”《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按照《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3、国道公路两边20米是公路边界。(是从 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量起)相关法律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4、乡村公路两侧按国家标准。如果是县级以上主干道,应该是两分各预留15米。乡村公路预留各5米。
5、根据公路的相关要求是100米一个百米桩一公里一个公里桩。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路政管理的相关内容。第二十四条规定,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主要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可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部分职责。
3、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行使,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也不得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
4、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规定了多项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以确保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和设施安全。首先,对于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行为,将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予以严惩,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或在没有违法所得时最高罚款二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废止
为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同时,根据条例规定,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这一决定意味着新的法规将取代旧法规,标志着中国在公路管理领域的法规体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公路管理条例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公路管理的重要规定,其首次发布时间为1987年10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这一条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后,于2011年7月1日起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是在2011年2月16日的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的,并于同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12月2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3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进行了多项修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公路安全保护法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1、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2、法律分析: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3、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为公路用地外缘起起算,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4、综上所述,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5、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三十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8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