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名誉权案例(名誉权相关案例)
本篇目录:
- 1、民学法2案例分析
- 2、名誉权侵权案例
- 3、黄晓明夫妇名誉案胜诉,侵犯名誉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 4、名誉权纠纷的案例分析
- 5、又胜诉了!刘诗诗名誉权案新进展,被告要赔她6万元,已登报道歉,为什么...
民学法2案例分析
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2)此案中甲公司为违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甲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18万元给乙公司。
2、我国目前没有对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专门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这一规定可以适用某些产品责任案件,而其他产品责任案件,则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3、合同的实擀性条款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往所;(2)标的(3)散量;(4)擀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4、法理学论述题1个,共计15分。刑法和民法题目各20个。多选题10个,共计20分,其中刑法和民法题目各5个。简答题4个,共计24分,刑法和民法各2个。辨析题2个,共计16分,刑法和民法各1个。法条分析题2个,共计20分,刑法和民法各1个。案例分析题2个,共计30分,刑法和民法各1个。
5、案例张三在商场购买一台电脑,约定由商场送货上门。货未送出之前商场失火,被宣告破产。问:张三能否要回电脑或货款?解:不能。因为按约定,商场送货上门时电脑才算交付,在交付之前张三只对商场享有债权,却没有对电脑享有物权,张三的已付的价款列入破产财产,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分配破产财产。
名誉权侵权案例
某报社记者侵犯他人名誉权 原告:佟某被告:某报社2006年7月8日被告的记者夏某发布的《独家解密凯恩技术泄密案》一文中称:“遂昌县公安局专案组4人携带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介绍信于2005年3月15日第一次前往山东郯城,试图通过当地公安机关到鲁南纸业公司找陈某、戚某调查取证。
但没过几日,万达集团官网发表声明称:王健林从未发表过任何相关言论,该公众号冒用王健林的名义,已严重误导读者,侵害了其名誉权,其将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11月16日,万达集团向北京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起诉“顶尖企业家思维”微信公众号,索赔1000万,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中国法院网讯 (赖丽蔚)父亲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女儿等九名被告告上法庭。2013年6月20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强的诉讼请求。
刘诗诗名誉权案新进展:被告陈某就其发布的内容严重侵犯刘诗诗名誉权,遵照生效判决赔偿60000元,并在《法治日报》上刊登致歉信向刘诗施(即刘诗诗)女士公开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张则庆名誉权纠纷案:公民名誉权在媒体领域的司法案例,法律如何平衡言论自由和名誉权。闻喜县诉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宪法下的行政法治原则的体现。司惠芳侵权案:个人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法律如何捍卫公民的合法权益。
黄晓明夫妇名誉案胜诉,侵犯名誉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针对近期诸多网络用户涉嫌严重侵犯演员黄晓明先生名誉权一事,2020年2月24日,本律师事务所曾接受黄晓明先生委托将新浪微博用户“飒飒不堪行”等诉至法院,并于当日公开案件简讯。
肖像权、名誉权。很多广告中出现的明星面孔都没有得到授权和允许,所以明星经常会为了肖像权进行起诉。网络黑子经常会编造出明星各种谣言,给他们带来很大的不良影响,所以名誉权的案子明星也经常打。
范冰冰打过,名誉权胜诉12起,获赔金额八十几万。杨幂名誉权胜诉1起,获赔6万。王鸥、秦岚、黄晓明也都打过名誉权官司,且都是胜诉的。
重则还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毛晓彤对这位网友也是非常的宽容,并没有像这位网友索要任何的赔偿,只是要求这位网友公开道歉,所以在这个案子当中,这位被告的网友暂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名誉权纠纷的案例分析
1、原告指出,自己并非董事长,而是郯城县纸板厂的厂长,且文章中提到的鲁南纸业公司并不存在。 被告某报社辩称,文章内容基于可靠材料,没有侵害名誉权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文章内容基本失实,对佟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2、某报社记者侵犯他人名誉权 原告:佟某被告:某报社2006年7月8日被告的记者夏某发布的《独家解密凯恩技术泄密案》一文中称:“遂昌县公安局专案组4人携带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介绍信于2005年3月15日第一次前往山东郯城,试图通过当地公安机关到鲁南纸业公司找陈某、戚某调查取证。
3、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晨的言论构成诽谤行为,损害了该媒体人的名誉权,故判决李晨删除言论,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公开道歉费用。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而诽谤行为,是指以虚假的事实或者恶意的评价,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又胜诉了!刘诗诗名誉权案新进展,被告要赔她6万元,已登报道歉,为什么...
1、刘诗诗名誉权案新进展:被告陈某就其发布的内容严重侵犯刘诗诗名誉权,遵照生效判决赔偿60000元,并在《法治日报》上刊登致歉信向刘诗施(即刘诗诗)女士公开赔礼道歉。
2、这件事情进展的很顺利,刘诗诗胜诉了。被告人陈某发布在社交平台上的内容严重侵犯了刘诗诗的名誉,需要遵照生效判决赔偿刘诗诗6万元,并且在《法制日报》上刊登致歉信,向刘诗诗公开赔礼道歉。
3、最近我们都有关注的是刘诗诗名誉权案胜诉这件事情,我们都知道刘诗诗和吴奇隆两个人都是比较火的演员而且两个人经常会上热搜,人气都特别的高。虽然两个人是非常火的演员,但是他们很少有负面新闻出现,他们一直是娱乐圈的一股清流。我们每个人印象中刘诗诗和吴奇隆两个人都是演技一流的演员。
4、赵露思方公开名誉权案进展,还有很多明星都被侵权过,比如说范丞丞、吴奇隆、易烊千玺、王俊凯,这些明星都被进行过各种各样的侵权。赵露思这次的名誉侵权案主要就是有网友通过P图的方式来抹黑赵露思的形象,并且让赵露思被人追着骂了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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