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预算资金管理办法(最新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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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根据有关财政、金融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的管理。
2、《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是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此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银行账户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双方在监察部和审计署的支持下,制定了补充规定,并于2006年11月15日正式发布。
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最新
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最新:《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共财政预算单位的账户管理制度,包括账户开设、使用、监督等内容,旨在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障资金安全。《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是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适用于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县级以上的公共财政预算单位。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根据有关财政、金融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的管理。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察部、审计署等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规定行为,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审计署按本办法规定对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如需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规定到开户银行开户,并需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四十七条指出,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央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财政信贷资金综合平衡,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包括:(一) 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
2、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搞好省级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3、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4、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5、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预算外资金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并注明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分为收费收入、基金性收入、集中收入和其它收入)和具体金额,通过银行转帐支票将资金按规定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一)各地区、各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为落实《决定》,财政部制定了多项配套文件,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以2011年起的教育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为标志,预算外资金历史性的被整合。这一变化意味着收支活动将更透明,接受人大监督,增强了规范性和法治性。
根据1983年财政部颁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的专项基金包括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以及其他专项基金。这些基金大部分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提取或在利润分配中形成,部分由国家财政或有关部门拨付。
第十一条 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负责汇编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加强制度建设以及政策调查研究工作,逐步把预算外资金管理起来。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拟定,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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