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债务最新解释(共同债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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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3、(一)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二)履行法定义务的债务,如抚养债务和赡养债务;(三)教育培训和正常社交等必要支出而产生的负债;(四)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五)夫妻协议约定的共同负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决。
《婚姻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需共同偿还。从立法初衷来看,“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因此,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应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即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法院会予以支持。然而,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则此债务不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债务新规都有哪些规定
1、- 夫妻一方或双方医疗及法定义务人医疗债务。- 抚养子女及赡养老人所负债务。- 教育、培训费用债务。- 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债务。-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 其他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况。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 婚前个人债务。- 婚内约定个人承担的债务。- 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的债务。
2、夫妻债务新规有:《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若债务用以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此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需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指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4、新规夫妻债权债务的具体通知解释是: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
5、《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6、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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