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最新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模板 最新)
本篇目录:
- 1、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修正)
- 2、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3、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年底前快递员派费累计增收达1亿元
- 4、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0修正)
- 5、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按照上级工会指示精神,有计划地开展工作。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正常工作。接受党支部的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支部的有关决议。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2、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女性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3、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
5、法律主观:江苏省男方陪产假为15天,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年底前快递员派费累计增收达1亿元
月30日消息,11月29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全年邮政行业业务收入(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直接营业收入)累计完成76亿元,同比增长56%;业务总量累计完成73亿元,同比增长95%。全市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8046万件,业务收入累计完成36亿元,同比增长194%。
提升快递员的派送费只是加盟网点给快递员的费用,即快递员每收取和派送一票快递所得的收入。由于是加盟制,每个加盟网点的派送费都不同,但差异并不大。
在厘清快递价格战根源的基础上,为保障快递员的劳动报酬权,《意见》提出四方面举措。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0修正)
1、《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以下统称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由同级工会在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2、第二十三条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立案后,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
3、根据规定,基层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要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不足25人,可以在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一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其承担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
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在工会会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
5、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公正客观、平等协商、密切合作的原则。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第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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