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最新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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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组织制定防火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开展消防法规、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落实安全措施,改善防火条件。
第二条 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哈尔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根据《哈尔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五级风以上的天气,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负有森林防火的主体责任,而森林防火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则由地方政府和森林防火机构负责。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3年9月9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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