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最新条文释义(公司法最新全文)
本篇目录:
- 1、劳动合同法23条解读
- 2、公司法第36条释义
- 3、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 4、公司法149条司法解释
- 5、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法条释义
- 6、公司法152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23条解读
1、劳动合同法第23条释义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6、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公司法第36条释义
《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
法律主观:看具体情况,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可以变更股东。
“公司法”第3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未必是资本外逃,这是考虑了公司的稳定性。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行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是2013年发布的,内容是: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均有权提起诉讼。
具体分析如下:瑕疵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 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公司法149条司法解释
1、公司法第149条是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法律分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2、司法第149条的规定如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149条:禁止董事和高管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 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董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并且公司如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意味着它变成了自己公司的股东,使公司具有双重身份,这会给公司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并使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平衡受到破坏,导致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法条释义
法律主观:股东知情权 即股东可以依据 公司章程 的规定,起诉查阅公司制作会计账簿涉及的原始凭证。
法律分析: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法律分析:(一)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绝大多数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能便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实际上是对高管人员的控制)。
公司法152条规定
公司法151条与152条区别是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是公司直接诉讼,第3款规定的是股东代表诉讼,第152条规定的是股东直接诉讼。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依据规定原告应是公司股东,而被告就是侵害股东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和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152条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需要符合下列条件:股票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根据《证券法》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需要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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