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鉴定最新规定(委托鉴定程序)
本篇目录:
- 1、鉴定材料必须质证的法律规定
- 2、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 3、重新法医鉴定的法律规定
- 4、法院委托评估鉴定规定
鉴定材料必须质证的法律规定
鉴定材料必须质证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材料需要质证。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司法鉴定材料是否需要质证 司法鉴定材料需要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规定主要包括: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法律主观:民事 诉讼 案中 司法鉴定 需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法律主观:司法鉴定的证据需要的证据有陈述意见书;病历或病历摘要、手术单、各种检查诊断报告单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过尸体检验的要提供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权或负有举证责任,提请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
法律主观: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一般有法律效力。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司法鉴定时,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如果单方委托的,另一方可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鉴定结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重新法医鉴定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是可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法鉴定机构 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进行新的鉴定。
重新鉴定,就是因为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所以要求重新鉴定。比如鉴定的机构,人员没有法定资质的,鉴定程序违法等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法院委托评估鉴定规定
法律分析:诉前司法鉴定评估的规定 诉前鉴定是指在法院尚未立案受理前,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时人协商后委托鉴定机构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专业分析和鉴别的行为。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为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提高委托评估工作的效率,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法院房产评估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则另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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